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花51万请陈小春和网红直播带货仅卖5000元,法院:退41万

发布时间:2022-06-28 22:41:18 阅读: 来源:板鞋厂家
花51万请陈小春和网红直播带货仅卖5000元,法院:退41万 花51万请陈小春和网红直播带货仅卖5000元,法院:退41万

直播电商俨然已经是不少上架促销的必选项,然而事实再次证明,仅靠人气明星站台,最终结果并非都是良好。

据媒体报道,12月25日广州市中院做出(2021)粤01民终19281号民事判决书,一家按合同约定向传媒公司支付了51.5万服务费的按摩器公司,获法院支持,被告需返还41万余元服务费。

事情原委是,2020年10月双方签署双11推广协议,谈妥16场直播销售活动,其中10场由粉丝量大于1000万打人执行。在按摩器公司支付51.5万款项后,传媒公司一纸说明将内容更改,称主播改为陈小春加3名网红,且减少10万元服务费。

最终,传媒公司共安排了4场直播,其中陈小春出镜1场。更无语的是,因为陈小春场次直播时没有在直播间上商品链接,导致仅直播几分钟按摩器公司商品就被下架,加上另3场直播,实际商品销售额仅5000余元。

法院认定,因《双11直播更改说明》只是减少了拟参加主播的人数,其他合同条款不变,故原合同约定的ROI保证当然应继续适用。第二,按照合同约定的ROI保证,直播销售保底数额高达100万元以上,但实际直播后的销售额仅为5000元,继续履行合同由传媒公司补播3场显然已经无法实现合同目的,所以按摩器公司不再要求补播并且要求退款合理,广州市中院予以支持。

广州市中院终审判决,按摩器公司选择按照未能直播的场次比例退款合理,即传媒公司应向按摩器公司总计退还服务费418437.5元(515000元*13/16)。

事实上此前就有业内专家表示,请主播带货这个模式对于部分企业非常不利,除了要出一些昂贵的坑位费外,还有要承担带货效果不利的影响,更重要的是,一些主播如果出了负面影响,那么对自身品牌也有极大的影响。

新闻延伸

那些年“翻车”的带货明星

杨坤:卖了120万退货110万

2020年11月8日,杨坤在自己的直播间进行带货直播,这天他共售卖羽绒服、面膜等40样产品。商家给出的坑位费从10万到13.5万不等,其中一家还给出了杨坤销售额20%的佣金。

但令他们没有想到的是,满心期待的直播带来的并不是销售奇迹,而是惨烈的“翻车现场”。

有商家称收回坑位费需要卖出3500单,最后只卖出了180单3万多元;99元一盒的面膜销售了1.8万元,但退款近4000元;有的商品虽然直播时下单情况很好,但最后出现了90%退款的情况。其中一个商家花了12万元的坑位费,当天总销量120万元,没想到仅过一天就大量退款110多万元,实际销售额只有4万元。

商家意识到杨坤的直播间中可能存在“刷单”行为,联合起来建立了“杨坤直播被坑商家”维权群。对于商家的损失,运营总监表示可以“补播”就“补播”,但是无法退款。

最后商家选择报警,但民警表示即便有证据表明杨坤直播靠刷单来冲量,也只能说是“以次充好”,不算“诈骗”,只能算民事纠纷,因此建议走法律途径,警方不予立案。

吴晓波:860万人观看只卖出15罐奶粉

2020年6月29日晚,吴晓波在淘宝开启直播“新国货首发”专场。根据此后官方公布的数据显示,当晚5小时的直播吸引了860万人次观看,带货销量3.4万件,GMV近2400万元。

但事后有参与的商家表示:“我们付了60万元坑位费,实际成交5万元都不到。真是令人大跌眼镜。”另一家乳业公司则表示在吴晓波的直播上只售出15罐奶粉。

事件曝光后,吴晓波发表了题为《十五罐》的反省文章。

汪涵:开播费10万,退货率76%

2020年11月6日,银河众星直播机构旗下艺人汪涵举办“顺德专场直播”。有参加活动的商户在直播后公开发表质疑,称开播费10万,当天成交1323台,退款1012台,退款率76.4%,ROI仅为0.3,“更令人气愤的是直播进行中出现大批多台退款单的刷单行为,导致我店铺收到平台的虚假交易警告。”

11月12日,汪涵签约的直播机构上海银河众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声明称,该司从未有任何虚构数据或购买流量的行为,“合理怀疑是第三方以刷单为手段的不正当竞争行为”。

李湘:5分钟带货费80万一件都没卖出去

2020年4月,某商家请李湘直播卖貂毛衣,该商品原价8313,折后价是4988,李湘直播间的价格再减800元,结果一件也没有卖出去。商家只能出来哭诉:请她5分钟,花了80万的坑位费打水漂了。

“广东雨神”+王晶:花8万仅售出6瓶护肤品

2020年7月,某护肤品公司与经纪公司签订《推广合作协议》,载明“鉴于乙方拟在某平台与广东雨神和导演王晶举办活动,甲方有意委托乙方通过指定活动推广甲方指定的商品”,指定的商品名称为某氨基酸洁颜蜜,推广服务费为(含税)82820元。

直播当晚,网络科技公司安排主播“广东雨神”进行直播推广活动。该护肤产品的推广时段开始时间为当晚凌晨00:07左右。期间协议约定的导演王晶并未出镜,产品最终的销售额仅为6瓶共计800余元。

事后护肤品公司将经纪公司诉至法院,请求经纪公司赔偿相应损失等各项费用共计9.7万余元。

法院审理认为,原告产品销售时段被安排在凌晨,且直播过程中王晶始终未出镜,被告未完全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,履约行为存在瑕疵,构成违约。综合本案实际情况,法院酌定被告经纪公司应向原告赔偿服务费损失2.5万元以及其他各项诉讼费用共计3.5万余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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